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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檢查法所定告知工會陪同檢查人員身分範圍,除為受檢事業單位所僱 勞工外,尚包含由企業工會所聘僱承辦該工會會務工作人員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10 年 03 月 09 日

要旨

勞動檢查法所定告知工會陪同檢查人員身分範圍,除為受檢事業單位所僱勞工外,尚包含由企業工會所聘僱承辦該工會會務工作人員

要旨

勞動檢查法所定告知工會陪同檢查人員身分範圍,除為受檢事業單位所僱勞工外,尚包含由企業工會所聘僱承辦該工會會務工作人員

主旨

有關貴局前函詢勞動檢查法所定告知工會陪同檢查人員身分範圍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 109 年 12 月 28 日勞職授字第 1090205626 號函諒達。

二、有關貴局 109 年 10 月 22 日桃勞條字第 1090084704 號函所詢工會能否指派會務人員陪同檢查之疑義,企業工會所指派陪同檢查者,除為受檢事業單位所僱之勞工外,尚包含由企業工會所聘僱承辦該工會會務之工作人員。本部 109 年 12 月 28 日勞職授字第 1090205626 號函釋內容,應予補充。

正本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綜合規劃組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動檢查法所定告知工會陪同檢查人員身分範圍,除為受檢事業單位所僱 勞工外,尚包含由企業工會所聘僱承辦該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由勞動部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