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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勞工如無法於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0 270 號令釋規定期間內請畢婚假者,得經雇主同意,於疫情結束後 1 年 內請畢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10 年 02 月 02 日

要旨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勞工如無法於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0270 號令釋規定期間內請畢婚假者,得經雇主同意,於疫情結束後 1 年內請畢

要旨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勞工如無法於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0270 號令釋規定期間內請畢婚假者,得經雇主同意,於疫情結束後 1 年內請畢

主旨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有關勞工婚假請休期間得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 104 年 10 月 7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0270 號令釋,勞工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 10 日起 3 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 1 年內請畢。

二、由於國際疫情仍嚴峻,為使勞工能有較彈性之婚假規劃,勞工如無法於本部 104 年 10 月 7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0270 號令釋規定期間內請畢婚假者,得經雇主同意,於疫情結束後 1 年內請畢。

三、前開所稱「疫情結束」,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

正本

行政院各部會、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勞工如無法於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0 270 號令釋規定期間內請畢婚假者,得經雇主同意,於疫情結束後 1 年 內請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