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資遣而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若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 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仍可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適用
要旨
因資遣而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若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仍可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適用
要旨
因資遣而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若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仍可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適用
主旨
有關陳情人林○○君(下稱林君)因資遣而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得否適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分署 109 年 3 月 26 日中分署自字第 10922003801 號函。
二、考量已領取相關養老(年)給付或退休俸(金)者,如給付、退休俸(金)不足,恐淪為經濟弱勢者,為協助渠等,本辦法前已於 102年 7 月 31 日以勞職特字第 1020505324 號令發布修正,增列第 3條第 2 項規定,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得適用本辦法。
三、本署前於 108 年 12 月 27 日以發特字第 1080336041 號函復貴分署所詢公教人員被資遣如已領取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即屬本辦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列情事之一在案,倘林君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仍可依第 3 條第 2 項規定適用本辦法。
四、本辦法業經 102 年 7 月 31 日修正第 3 條增列第 2 項適用規定,爰 97 年 7 月 25 日職業字第 0971400653 號函釋應不再援用。
正本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副本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訓練發展組、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法務室、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民國 97 年 7 月 25 日職業字第 0971400653 號函,應不再援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