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新化學物質屬標準登記第二級至第四級者,得免依新化學物質 登記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核准登記方式
要旨
勞動部公告新化學物質屬標準登記第二級至第四級者,得免依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核准登記方式
要旨
勞動部公告新化學物質屬標準登記第二級至第四級者,得免依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核准登記方式
主旨
公告新化學物質屬標準登記第二級至第四級者,其製造者或輸入者已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取得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登錄,得免依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核准登記,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3 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