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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訓練單位辦理「屋頂作業主管」及「粉塵作業主管」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勞動部公告訓練單位辦理「屋頂作業主管」及「粉塵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

要旨

勞動部公告訓練單位辦理「屋頂作業主管」及「粉塵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

主旨

訓練單位辦理「屋頂作業主管」及「粉塵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並自中華民國 109年 7 月 1 日生效。

依 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3 條、第 24 條。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動部公告訓練單位辦理「屋頂作業主管」及「粉塵作業主管」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由勞動部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