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4 條等規定,公告「第 48 屆全國技能 競賽暨第 45 屆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計畫」相關事宜
要旨
依據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4 條等規定,公告「第 48 屆全國技能競賽暨第 45 屆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計畫」相關事宜
要旨
依據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4 條等規定,公告「第 48 屆全國技能競賽暨第 45 屆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計畫」相關事宜
主旨
公告「第 48 屆全國技能競賽暨第 45 屆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計畫」。
依 據: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四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
附件
第 48 屆全國技能競賽暨第 45 屆國際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計畫
一、目的:促進我國職業訓練與技職教育發展,鼓勵國人學習技能,提高國家技術水準,並選拔優秀選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
二、依據:職業訓練法、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三、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三)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四)協辦單位:教育部、僑光科技大學、嘉陽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嘉陽高級中學
四、競賽日期:107 年 8 月 6 日(星期一)至 8 月 10 日(星期五)(主要日程如附件 1)。
五、競賽場地:
(一)第一競賽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 100 號電話:(04)23592181 轉 1277
(二)第二競賽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勞動學苑地址:彰化縣鹿港鎮中正路 588 號電話:(04)7771678 轉 28
(三)第三競賽場:僑光科技大學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僑光路 100 號電話:04-27016855 轉 6523
(四)第四競賽場:嘉陽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嘉陽高級中學地址:臺中市清水區中清路 1 號電話:04-26152168
六、競賽職類:
(一)綜合機械、模具、集體創作、機電整合、CAD 機械設計製圖、CNC車床、CNC 銑床、冷作(金屬結構製作)、資訊技術(軟體設計)、銲接、外觀模型創作、建築舖面、汽車板金(打型板金)、板金、配管與暖氣、電子(工業電子)、網頁設計、電氣裝配(室內配線)、工業控制(工業配線)、砌磚、油漆裝潢(漆作)、石膏技術與乾牆系統(粉刷)、家具木工、門窗木工、珠寶金銀細工、花藝、美髮(男女美髮)、美容、服裝創作、西點製作、汽車技術、西餐烹飪、餐飲服務、汽車噴漆、造園景觀、冷凍空調、資訊與網路技術、平面設計技術、麵包製作、工業機械修護、飛機修護、健康照顧、機器人、中餐烹飪、國服、鑄造及應用電子(視聽電子)等 47 職類。
(二)板金、中餐烹飪、國服、鑄造及應用電子(視聽電子)等 5 職類非屬國際技能競賽職類。
(三)依據國際技能組織規定,第 45 屆國際技能競賽報名國家未達 12個以上之職類,停止舉辦競賽,屆時該職類不報名參加國際賽。
(四)本屆將針對國內未舉辦之國際技能競賽職類,辦理示範或表演賽,其職類、技能範圍及競賽方式將另行公告。
七、競賽方式及範圍:
(一)採分區技能競賽(見第十四點)及全國技能競賽二階段方式,先行於北、中、南區進行分區技能競賽,再推薦優勝選手參加全國技能競賽。
(二)競賽方式以實地技能操作進行。但各職類報名人數超過競賽場地設備負荷容量時,得先行辦理筆試或技能測驗,擇優參加競賽。
(三)試題由全國裁判長依據國際技能競賽趨勢、發展方向與技能重點統籌命製,部分試題得以英文命製及作答。
(四)技能競賽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關設施,進行加工、裝配、檢修、製作成品或提供服務,各職類技能範圍如附件 2。
八、選手來源及限制: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限民國 86 年 1 月 1日以後出生者(集體創作、機電整合及飛機修護等 3 職類選手限民國 83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
(一)全國技能競賽
1.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各區承辦單位推薦每一職類之前 5 名,參賽人數不足 10 人(組)時,推薦人數取參賽人數二分之一比例(無條件進位)。如三區合併一區辦理之職類,逾 10 人(組)時,則不受名額限制,擇優推薦。但選手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名次,且不予推薦。
2.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3 名。但有 2 個以上職類相關於全國技能競賽單 1 職類時,2 個職類得各推薦前 2 名、3 個職類得各推薦前 1 名。
3.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 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同職類技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4.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選手,不得再參加任何職類之技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二)國手選拔賽
1.歷屆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 名之選手,年齡未逾國際技能組織規定,且未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者,得報名參加該職類國手選拔賽。但其選拔賽成績不列入本屆全國技能競賽名次。
2.國手選拔賽分二階段進行:
(1)第一階段國手選拔賽合併全國技能競賽舉辦,錄取各職類成績最優之 5 名(組)入圍下階段。
(2)第二階段國手選拔賽預定 107 年 10 月 4 日(星期四)至10 月 5 日(星期五)辦理(辦理地點另行通知),成績最優者為正取國手,次優者為備取國手。
3.第一階段國手選拔賽公告入圍名單後,入圍選手應於 6 日內完成第二階段選拔報名手續,如遇棄權依序遞補。
4.第二階段選拔結果必要時,得辦理第三階段選拔賽;辦理之競賽職類、時間及地點,另行公告。
九、報名作業:
(一)全國技能競賽:
1.分區賽優勝選手推薦參加全國賽:各分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應於107 年 5 月 25 日(星期五)前,將推薦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選手名冊報送主辦單位。
2.技藝競賽優勝選手推薦參加全國賽: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優勝選手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由技藝競賽各類科承辦學校繕造名冊報送主辦單位,據以寄發報名通知,意願參賽者應於 107 年 5 月 1 日(星期二)至 5 月 10 日(星期四)前完成網路報名事宜。
(二)國手選拔賽:
歷屆全國技能競賽優勝前 3 名選手,且年齡符合規定,意願參加第一階段國手選拔賽者,請於 107 年 4 月 10 日(星期二)至4 月 19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前完成網路報名事宜。
(三)其他事項:
1.競賽職類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推薦之組合名單不得變更,若其中任 1 人無法參賽者,該組以棄權論。
2.單一職類參賽人數為 3 人(組)時,該職類改為表演賽,人數2 人(組)以下時,該職類暫停辦理。
十、競賽規則: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五章競賽規則等相關規定,服從職類裁判人員及技術顧問現場講解之規定事項,違反者,依規定處理。
十一、裁判來源及須知:
(一)裁判人員由主辦單位遴聘之。
(二)裁判人員應遵守技能競賽裁判須知(如附件 3)。
十二、報到與膳宿交通:
(一)報到時間及地點:107 年 8 月 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至11 時 30 分於大會指定地點報到,逾時者註銷參賽資格。
(二)膳食:競賽期間由大會供應午餐。
(三)住宿:
1.由選手自理。
2.競賽期間自報到日至競賽第 3 天晚上,提名單位距離競賽場逾 60 公里以上之選手,得檢具住宿發票(收據)申請補貼住宿費。每人每日最高補貼新臺幣 400 元,不足 400 元者核實支付。若因競賽提前於上午 8 時 30 分前報到者,得補助前 1 日住宿費用。
3.大會將於 5 月中旬公布特約飯店(旅館)資訊,提供訂房參考。
(四)交通:
1.107 年 8 月 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至 11 時於高鐵台中站備有專車接送選手至各競賽場。8 月 10 日(星期五)頒獎暨閉幕典禮後,亦備專車送至高鐵台中站。
2.競賽期間住宿大會特約飯店(旅館)者,提供住宿地點往返競賽場之交通車接駁服務。
十三、獎勵:
(一)每 1 職類取前 5 名優勝選手,另得取佳作數名(佳作以參賽人數二分之一【無條件進位】,扣除第 1 至 5 名後之名額為限)。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名次,亦不獎勵。
(二)獎勵方式如下:
1.第 1 名:獎金新臺幣 8 萬元、金牌 1 面、獎狀乙幀。
2.第 2 名:獎金新臺幣 6 萬元、銀牌 1 面、獎狀乙幀。
3.第 3 名:獎金新臺幣 4 萬元、銅牌 1 面、獎狀乙幀。
4.第 4、5 名、佳作:獎狀乙幀。
(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區技能競賽獲得前 3 名選手,自獲獎日起 3 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時,得向主辦單位申請技能檢定免術科測試證明;全國技能競賽獲得前 5 名選手,自獲獎日起 3 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乙級、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時,得向主辦單位申請技能檢定免術科測試證明。前項得免術科測試之人員,應以獲獎日或及格日已開辦之職類擇一參加,其年限之計算依同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辦理。得免術科測試之職類、級別及項目,由主辦單位公告之。未公告表列者,不得申請免術科測試。另申請免術科測試者,必須先符合技能檢定各職類及級別之報檢資格。參加國手選拔賽者,不得申請技術士技能檢定免術科測試證明。
(四)優勝選手得申請技優甄審及保送入學,請依教育部訂頒之「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高級中等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專科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如附件 4)及招生辦法或簡章規定辦理。
(五)舉行表演賽之職類,其選手成績及格者,獎金比照前項標準減半發給,其餘獎勵與正式競賽職類相同。
(六)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事後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名次,並按成績依序遞補。
十四、分區技能競賽相關規定:
(一)分區賽分為北、中、南 3 區辦理:
1.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 8 縣市。
2.中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承辦;轄區包括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雲林縣等 7縣市。
3.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及澎湖縣等 7縣市。
(二)參賽選手經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廠商及訓練機構推薦者,得報名參加,其推薦原則如下:
1.參賽選手由單一提名單位推薦報名,每 1 提名單位每 1 職類限推薦 4 人(組)。高級職業學校設有進修部者,每職類得增額提名進修部學生 1 人。以團隊組合之職類,其提名單位必須為同一報名分區範圍。
2.參賽選手具學籍者,除下列情形外,須以就讀學校為提名單位。
(1)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各級學校產學相關計畫之校外實習合作單位,得擔任提名單位,須提供教育主管機關核定函、勞保投保資料及相關合約書等證明。
(2)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審查通過之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得依投保情形由分署或合作事業單位擔任提名單位,須提供分署審核通過證明、勞保投保資料及相關合約書等證明。
(3)進修部(夜補校)學生如有工作事實者,得由其服務單位擔任提名單位,須提供學生證影本及勞保(或相關保險)投保證明。
(4)協助選手提供訓練資源者,得列培訓單位。
(三)各分區技能競賽於 107 年 1 月 12 日(星期五)至 1 月22 日(星期一)受理網路報名,每 1 人報名費新臺幣 400元整。
(四)競賽日期:107 年 4 月 26 日(星期四)報到及熟悉場地,27日(星期五)競賽及評分,28 日(星期六)上午 10 時 30 分在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網站公告英雄榜。
(五)獎勵:
1.每 1 職類取前 5 名優勝選手,參賽人數不足 10 人(組)時,優勝人數取參賽人數二分之一比例獎勵(無條件進位)。
另得取佳作數名(以參賽人數二分之一,扣除第 1 至 5 名後之名額為限)。
2.獎勵方式如下:
(1)第 1 名:獎金新臺幣 1 萬元、金牌 1 面、獎狀乙幀。
(2)第 2 名:獎金新臺幣 5 千元、銀牌 1 面、獎狀乙幀。
(3)第 3 名:獎金新臺幣 3 千元、銅牌 1 面、獎狀乙幀。
(4)第 4、5 名、佳作:獎狀乙幀。
(六)分區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競賽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名次及佳作,且不予推薦參加全國技能競賽。
(七)各分區技能競賽辦理期間,設競賽大會處理各項競賽事務及執行競賽規則,其任務編組由各分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規劃組成。
十五、其他事項:
(一)全國技能競賽選手因增列培訓單位者,得由培訓單位於 107 年6 月 15 日(星期五)前向主辦單位申請增列為共同培訓單位,請新增之培訓單位檢附「增列共同培訓單位同意書」(由原提名單位開立)行文向主辦單位申請。
(二)選手應遵守大會提供之場地、機具、設備安排及評分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個別化要求,以維護競賽公平性。
(三)對技能競賽熱心贊助經費、材料、設備、國手訓練及提供就業機會之單位或個人,由主辦單位獎勵之。另技能競賽選手獲技能競賽成績前 5 名及佳作,頒發獎狀予其提名單位、培訓單位及指導老師獎狀。
(四)選手無正當理由未參加頒獎閉幕典禮者,喪失領取獎金之權利。
但經承辦單位同意請假者,其獎金、獎狀及獎牌等,事後應由本人於規定期限內向承辦單位領取。
(五)為減少競賽材料及相關資源的浪費,承辦單位於競賽前提供參賽切結書,請選手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切結書,逾期視同棄權。選手既已確認參賽,無正當理由卻未參賽者,將依下列方式處理:
1.提名單位於次屆競賽時,主辦單位得不接受該提名單位推薦該職類選手參賽,且得不接受該選手報名分區技能競賽及全國技能競賽。
2.選手預知屆時無法參賽時,應事先於競賽 2 週前(即 107年 7 月 23 日前)以書面方式向承辦單位請假。請假者視同放棄該次參賽權利,屆時不得再行主張恢復。
3.所稱正當理由係指天災(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之重大偶發事件)和無法預期(重大車禍、生病住院、家有重大事故等具有證明)之因素。
(六)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公告後 3 小時內,由選手本人以書面載明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事由等向大會提出異議處理。逾時提出者,不予受理。
(七)為處理競賽期間爭議事件、競賽後選手提出之成績異議問題及裁判人員違失事項,大會或主辦單位得召開技術爭議審議小組會議。技術爭議審議小組作成之決定,由大會或主辦單位以書面答覆申請人。
十六、經費:本計畫所需經費,由主辦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十七、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