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3 款 規定,公告「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巡迴檢查應登錄系統 之內容及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3 款規定,公告「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巡迴檢查應登錄系統之內容及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3 款規定,公告「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巡迴檢查應登錄系統之內容及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公告「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巡迴檢查應登錄系統之內容及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3 款。
公告事項:一、登錄期限及內容: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巡迴檢查,應於檢查日前 10 日內完成辦理期程、檢查類別、預估檢查勞工人數、委託檢查之事業單位及其他相關資料之登錄。
二、登錄方式:至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https://www.osha.gov.tw/)主題網站「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報備資訊網」,依登錄事項欄位格式填報資料,完成線上登錄作業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