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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臺中市和平區梨山衛生所為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期間自即日起至 109.09.30 止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06 年 12 月 06 日

要旨

公告臺中市和平區梨山衛生所為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期間自即日起至 109.09.30 止

要旨

公告臺中市和平區梨山衛生所為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期間自即日起至 109.09.30 止

主旨

認可臺中市和平區梨山衛生所為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期間自即日起至 109 年 9 月 30 日止。

依 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及第12 條。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告臺中市和平區梨山衛生所為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期間自即日起至 109.09.30 止由勞動部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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