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3、24 條規定,公告訓練單位辦理「 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及「缺氧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訓測驗,應 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測驗試場辦理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要旨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3、24 條規定,公告訓練單位辦理「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及「缺氧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測驗試場辦理

要旨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3、24 條規定,公告訓練單位辦理「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及「缺氧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測驗試場辦理

主旨

訓練單位辦理「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及「缺氧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並自中華民國107 年 1 月 1 日生效。

依 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3 條、第 24 條。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3、24 條規定,公告訓練單位辦理「 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及「缺氧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訓測驗,應 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測驗試場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