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3、24 條規定,公告訓練單位辦理「 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及「缺氧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訓測驗,應 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測驗試場辦理
要旨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3、24 條規定,公告訓練單位辦理「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及「缺氧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測驗試場辦理
要旨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3、24 條規定,公告訓練單位辦理「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及「缺氧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測驗試場辦理
主旨
訓練單位辦理「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及「缺氧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並自中華民國107 年 1 月 1 日生效。
依 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3 條、第 24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