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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等規定, 指定「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為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特定 檢查項目檢驗機構相關事宜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06 年 07 月 20 日

要旨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等規定,指定「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為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相關事宜

要旨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等規定,指定「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為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相關事宜

主旨

指定「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為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之機構,指定檢查項目為血中鉛,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109 年 3 月 5 日止。

依 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及「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指定及管理作業要點」第 6 點。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等規定, 指定「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為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特定 檢查項目檢驗機構相關事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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