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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保被保險人因安胎在婦產科診所住院診療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申 請普通事故傷病給付

會議日期 106 年 06 月 14 日

要旨

勞保被保險人因安胎在婦產科診所住院診療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申請普通事故傷病給付

要旨

勞保被保險人因安胎在婦產科診所住院診療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申請普通事故傷病給付

主旨

有關被保險人因安胎在婦產科診所住院診療期間,得否請領勞工保險普通疾病傷病給付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6 年 5 月 4 日保職傷字第 10610043440 號函。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規定略以,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發給普通傷病補助費。復依醫療法第 12 條第 2項規定略以,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 10 張以下產科病床,俾其依照顧孕婦或分娩產婦等醫療業務需求,留置住院進行必要之照護,爰有關婦產科診所安胎住院醫療行為之適法性並無疑義。

三、據上,有關勞保被保險人因安胎在婦產科診所住院診療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申請普通事故傷病給付,以提供懷孕婦女合理生育風險保障。

正本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副本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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