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等規定, 公告指定「高雄榮民總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 驗機構相關事宜
要旨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等規定,公告指定「高雄榮民總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相關事宜
要旨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等規定,公告指定「高雄榮民總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相關事宜
主旨
指定「高雄榮民總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之機構,檢查項目為血中鉛,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13日止。
依 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及「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指定及管理作業要點」第 6 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