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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等相關規 定,公告「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 目檢驗之機構,指定檢查項目為血中鉛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05 年 12 月 27 日

要旨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之機構,指定檢查項目為血中鉛

要旨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之機構,指定檢查項目為血中鉛

主旨

指定「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之機構,指定檢查項目為血中鉛,期間自即日起至 108 年 11 月 8日止。

依 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及「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指定及管理作業要點」第 6 點。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據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等相關規 定,公告「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為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 目檢驗之機構,指定檢查項目為血中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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