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33 條之 1 所定身心障礙說明, 適用期限已逾期者,為維護技能檢定作業公平性,爰未註記效期者,不予 受理
要旨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33 條之 1 所定身心障礙說明,適用期限已逾期者,為維護技能檢定作業公平性,爰未註記效期者,不予受理
要旨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33 條之 1 所定身心障礙說明,適用期限已逾期者,為維護技能檢定作業公平性,爰未註記效期者,不予受理
主旨
有關函請釋示「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33 條之 1 所定身心障礙說明,適用期限已逾期者,得否申請技能檢定時間延長 20% 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中心 106 年 6 月 27 日技檢字第 1051902928 號函。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取得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應檢人申請檢定時間延長須審視該等證明文件之效期,為確保技能檢定作業一致性,審查持有依特殊教育法所核發之特殊教育學生身分鑑定證明亦應確定其效期。另目前部分持有特殊教育學生身分鑑定證明未註記效期者,查教育部 102 年起核發特殊教育學生身分鑑定證明已全面登載效期,且該部辦理身心障礙相關考試審查,亦有效期之規定,為維護技能檢定作業公平性,爰未註記效期者,不予受理。
正本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副本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