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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梅姬颱風災後暫緩繳付創業貸款本息措施」,受理申請期間自公告 日起至 106 年 3 月 31 日止之相關事宜

會議日期 105 年 11 月 28 日

要旨

公告「梅姬颱風災後暫緩繳付創業貸款本息措施」,受理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06 年 3 月 31 日止之相關事宜

要旨

公告「梅姬颱風災後暫緩繳付創業貸款本息措施」,受理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06 年 3 月 31 日止之相關事宜

主旨

公告本部「梅姬颱風災後暫緩繳付創業貸款本息措施」,受理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06 年 3 月 31 日止。

公告事項:一、為協助 105 年 9 月 27 日及 28 日受梅姬颱風影響之受災貸款戶盡速恢復營業,針對已申貸「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之受災貸款戶,本部辦理創業貸款暫緩繳付本息措施。

二、申請條件:持有梅姬颱風受災證明文件之已申貸「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受災貸款戶。

三、本措施之受災證明文件,係指下列文件之一: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受災證明。

(二)本人因梅姬颱風災害致傷病之證明。

(三)配偶、直系血親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因梅姬颱風災害致重傷或死亡之證明。

四、申請期間及事項:自公告日起至 106 年 3 月 31 日止向銀行申請暫緩繳付貸款本息 6 個月。

五、其他:

(一)申請人○○○「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第 19 點或「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 14 條規定之停業、歇業或變更負責人而停止利息補貼之情形。

(二)貸款還款年限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得展延 6 個月。

(三)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過後,原應繳付之貸款本息究係採分期攤還或一次償付,由貸款人及銀行共同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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