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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摺床使用之雷射感應式安全裝置尚無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7 條第 3 項 規定辦理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張貼安全標示之限制

發文機關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發文日期 105 年 11 月 23 日

要旨

摺床使用之雷射感應式安全裝置尚無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張貼安全標示之限制

要旨

摺床使用之雷射感應式安全裝置尚無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張貼安全標示之限制

主旨

有關摺床用之雷射感應式安全裝置是否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完成安全資訊申報登錄之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 項第 8 款所定本法第 7 條第 1 項指定之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業於「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 11 條明定光電式安全裝置與雷射感應式安全裝置分屬不同類型之感應式安全裝置。

二、查摺床使用之雷射感應式安全裝置,尚無依本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張貼安全標示之限制。

正本

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市勞動檢查處、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臺中市勞動檢查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綠能與環境研究所、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財團法人安全衛生技術中心、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副本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組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摺床使用之雷射感應式安全裝置尚無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7 條第 3 項 規定辦理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張貼安全標示之限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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