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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訓練單位辦理「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營造業丙種職業安 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之測驗試場辦理,並自 106.01.01 生效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05 年 06 月 08 日

要旨

公告訓練單位辦理「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營造業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並自 106.01.01 生效

要旨

公告訓練單位辦理「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營造業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並自 106.01.01 生效

主旨

訓練單位辦理「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營造業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並自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生效。

依 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3 條、第 24 條。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