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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 審查標準第 4 條第 15 款規定,公告指定以公司法人設立之短期補習班 廚藝教學工作,為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專門性或技 術性工作相關事宜,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05 年 03 月 09 日

要旨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4 條第 15 款規定,公告指定以公司法人設立之短期補習班廚藝教學工作,為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相關事宜,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4 條第 15 款規定,公告指定以公司法人設立之短期補習班廚藝教學工作,為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相關事宜,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指定以公司法人設立之短期補習班廚藝教學工作,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 4 條第 15 款。

公告事項:一、外國人從事旨揭廚藝教學工作,除符合本標準第 5 條及第 8 條規定外,並具下列情形:

(一)經設立 15 年以上之國際廚藝教學機構認證,或於 3 個以上國家(不含我國)設有海外教學分支單位之國際廚藝教學機構(以下簡稱知名國際廚藝教學機構)認證。

(二)具備國際廚藝相關證照。

(三)具有國外餐飲業 5 年以上工作經驗及於知名國際廚藝教學機構 2年以上教學經驗。

二、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旨揭廚藝教學工作,除符合本標準第 36 條及第37 條規定外,應與知名國際廚藝教學機構簽訂合作契約,且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設立短期補習班。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