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失蹤後退保,嗣經法院宣告死亡且事由係在 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其遺屬得於該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之日起,依受 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要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失蹤後退保,嗣經法院宣告死亡且事由係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其遺屬得於該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之日起,依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要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失蹤後退保,嗣經法院宣告死亡且事由係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其遺屬得於該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之日起,依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內容
全文內容: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失蹤後退保,嗣經法院宣告死亡,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 19 條第 5 項規定情形者,其遺屬得否請領死亡給付疑義。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失蹤,嗣經法院宣告死亡,且宣告死亡事由(即被保險人事實上失蹤)係在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者,其遺屬得於被保險人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之日起,按退保當時之保險年資及平均月投保薪資,依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之規定,請領死亡給付。惟基於社會保險給付不重複保障原則,相關案件仍應有勞工保險條例第 74 條之 2 第3 項規定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