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行號免費提供之代收、代轉履歷行為,或有直接或間接衍生其他收益 之疑,如屬反覆為之之業務、常業,並涉推介人才及促使勞雇雙方簽訂聘 僱契約等媒介居間角色情事,則已涉有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第 1 項 第 1 款規定就業服務業務範疇
要旨
公司行號免費提供之代收、代轉履歷行為,或有直接或間接衍生其他收益之疑,如屬反覆為之之業務、常業,並涉推介人才及促使勞雇雙方簽訂聘僱契約等媒介居間角色情事,則已涉有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就業服務業務範疇
要旨
公司行號免費提供之代收、代轉履歷行為,或有直接或間接衍生其他收益之疑,如屬反覆為之之業務、常業,並涉推介人才及促使勞雇雙方簽訂聘僱契約等媒介居間角色情事,則已涉有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就業服務業務範疇
主旨
貴府函詢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4 年 5 月 11 日府授勞就字第 1040107077 號函。
二、依據本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管下列就業服務業務:一、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
三、有關公司行號稱僅提供發布職缺訊息,並協助求職人代收、代轉履歷予雇主,未有與雇主簽訂契約、向求職人收費及篩選求職人履歷 1節,按該公司行號免費提供之代收、代轉履歷之行為,或有直接或間接衍生其他收益之疑,是以,上揭行為如屬反覆為之之業務、常業,並涉及推介人才及促使勞雇雙方簽訂聘僱契約實務者等媒介居間角色等情事,則已涉有從事本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就業服務業務範疇;有否收取費用與判斷該公司行號是否從事就業服務業務無涉。
四、基上,有關貴府所詢公司行號刊登職缺訊息,僅收受、傳遞求職者之應徵履歷,但未加以篩選,是否認係推介人才及促使勞雇雙方簽訂聘僱契約實務等媒介居問之角色,致涉本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就業服務範疇,事涉實務認定,仍請貴府依個案事實予以審認。
正本
臺中市政府
副本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