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依據國民年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等規定,公 告 105 年度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等給付及申請國民年金保險費分期繳納之 審查標準以 103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
要旨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依據國民年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等規定,公告 105 年度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等給付及申請國民年金保險費分期繳納之審查標準以 103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
要旨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依據國民年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等規定,公告 105 年度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等給付及申請國民年金保險費分期繳納之審查標準以 103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
主旨
公告本局審查 105 年度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105 年度國民年金保險費分期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 50萬元以下,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 103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
依 據:國民年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第 3 條第 2 款。
說明
現行綜合所得稅申報期程係於次年度 5 月底前申報,惟財稅機關需至12 月底方可彙整完整之個人綜合所得資料,因發放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及申請國民年金保險費分期繳納屬全國性措施,基於資料完整性與公平性之考量,故 105 年度之資格審核,不宜以尚未完整之 104 年度所得檔查調結果作為審核標準,而應以全國資料皆已建置完整之 103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資料為審核依據,以維持行政裁量之公平性及全國一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