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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天然災害發生得免出勤之日出勤加給之工資,與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性 質類同,於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得不列計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要旨

因天然災害發生得免出勤之日出勤加給之工資,與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性質類同,於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得不列計

要旨

因天然災害發生得免出勤之日出勤加給之工資,與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性質類同,於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得不列計

主旨

有關雇主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 7點規定對於出勤勞工加給之工資,應否列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延時工資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4 年 11 月 13 日基府社關貳字第 1040067311 號函。

二、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指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問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前經函釋在案。

三、有關天然災害發生時,雇主如須勞工出勤,依旨揭要點第 7 點規定,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該項加給因係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出勤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仍屬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款所稱工資,惟因天然災害發生得免出勤之日出勤加給之工資,與前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性質類同,於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得不列計。

正本

基隆市政府

副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因天然災害發生得免出勤之日出勤加給之工資,與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性 質類同,於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得不列計由勞動部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