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天然災害發生得免出勤之日出勤加給之工資,與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性 質類同,於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得不列計
要旨
因天然災害發生得免出勤之日出勤加給之工資,與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性質類同,於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得不列計
要旨
因天然災害發生得免出勤之日出勤加給之工資,與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性質類同,於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得不列計
主旨
有關雇主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 7點規定對於出勤勞工加給之工資,應否列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延時工資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4 年 11 月 13 日基府社關貳字第 1040067311 號函。
二、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指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問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前經函釋在案。
三、有關天然災害發生時,雇主如須勞工出勤,依旨揭要點第 7 點規定,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該項加給因係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出勤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仍屬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款所稱工資,惟因天然災害發生得免出勤之日出勤加給之工資,與前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性質類同,於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得不列計。
正本
基隆市政府
副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