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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民」不論是否於臺灣地區具有戶籍,屬職業訓練法服務對象,臺灣地 區無戶籍國民尚不宜因其未具國民身分證,即駁回其報檢資格,如其持有 「臺灣地區居留證」,且載明為國民者,似宜採納作為其身分證明文件

會議日期 104 年 10 月 02 日

要旨

「國民」不論是否於臺灣地區具有戶籍,屬職業訓練法服務對象,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尚不宜因其未具國民身分證,即駁回其報檢資格,如其持有「臺灣地區居留證」,且載明為國民者,似宜採納作為其身分證明文件

要旨

「國民」不論是否於臺灣地區具有戶籍,屬職業訓練法服務對象,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尚不宜因其未具國民身分證,即駁回其報檢資格,如其持有「臺灣地區居留證」,且載明為國民者,似宜採納作為其身分證明文件

主旨

有關持「臺灣地區居留證--身分事由為無戶籍國民」得否報名技能檢定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署技檢中心 104 年 9 月 24 日技檢字第 1041904185 號函副本辦理。

二、依「職業訓練法」第 1 條所示「提高工作技能,促進國民就業」之立法宗旨,「國民」(不論是否於臺灣地區具有戶籍)本屬該法之服務對象,合先敘明。

三、現行法令對於「國民」身分證明文件之相關規定:

(一)查「戶籍法」第 57 條規定,須為「有戶籍國民」始能申領「國民身分證」至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因不具申領身分證之資格,自無法提出簡章規定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身分證明文件。

(二)次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入國許可證件,均屬「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

(三)基於「平等原則」對於同屬我國國民且經內政部移民署核准入境居留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尚不宜因其未具「國民身分證」(屬戶政管理手段),即駁回其報檢資格。

(四)綜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如持有「臺灣地區居留證」,且載明為「國民」者,似宜採納作為其身分證明文件。

四、有關○○○君之報名,請依上開原則妥處。

正本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副本

勞動都勞動力發展署法務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組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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