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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 5 條規定,勞動部公告授權新北市政府所屬勞動檢查 處執行所轄行政區域之部分勞動檢查業務,並 104.07.01 生效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2.01.11 勞檢 1 字第 1020150015 號公告廢 止,並自 104.07.01 生效)

會議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要旨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 5 條規定,勞動部公告授權新北市政府所屬勞動檢查處執行所轄行政區域之部分勞動檢查業務,並 104.07.01 生效(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2.01.11 勞檢 1 字第 1020150015 號公告廢止,並自 104.07.01 生效)

要旨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 5 條規定,勞動部公告授權新北市政府所屬勞動檢查處執行所轄行政區域之部分勞動檢查業務,並 104.07.01 生效(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2.01.11 勞檢 1 字第 1020150015 號公告廢止,並自 104.07.01 生效)

主旨

本部授權新北市政府所屬勞動檢查處執行所轄行政區域之部分勞動檢查業務,並自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生效。

依 據:勞動檢查法第 5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旨揭本部授權新北市政府所屬勞動檢查處辦理部分勞動檢查事項如下:

(一)該轄區之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之勞動條件監督檢查。

(二)該轄區之勞動檢查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監督檢查。但不包括下列由本部所設勞動檢查機構或指定代行檢查機構辦理之審查、檢查業務:

1.勞動檢查法第 26 條之危險性工作場所。

2.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檢查。

二、廢止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1 日勞檢 1 字第 1020150015 號公告,並自 104 年 7 月 1 日生效。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2 年 1 月 11 日勞檢 1字第 1020150015 號公告,廢止,並自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生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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