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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伙食津貼若屬工資,雇主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合意,逕自調整工資項目給付 數額,若其工資總額不變,尚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

會議日期 104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伙食津貼若屬工資,雇主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合意,逕自調整工資項目給付數額,若其工資總額不變,尚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

要旨

伙食津貼若屬工資,雇主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合意,逕自調整工資項目給付數額,若其工資總額不變,尚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

主旨

有關事業單位未經勞工同意逕自調升伙食津貼而降低本薪,惟工資總額不變,是否構成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釋疑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4 年 5 月 5 日中市勞動字第 1040024962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三、復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工資(含數額、項目等)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其他津貼等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並依約履行。雇主如欲變更,應與勞工重行協商合意復始得為之。

四、有關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伙食津貼」是否屬工資疑義,前經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6 年 10 月 16 日台(76)勞動字第 3932號函釋在案(諒悉)。來函所敘之「伙食津貼」若非屬工資,雇主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合意,逕自調高該項給與並調降本薪者,應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伙食津貼」若屬工資者,雇主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合意,逕自調整工資項目給付之數額,自其工資總額未有變更,尚無違反該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惟為避免或減少勞雇問之爭議,關於勞動契約內容變更,應由勞雇雙方協商合意一節,請適時向事業單位宣導。

正本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副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建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處管理處、本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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