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規定參照,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未於實際從事勞 動日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開始,應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5 項準用同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要旨
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規定參照,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未於實際從事勞動日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開始,應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5 項準用同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要旨
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規定參照,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未於實際從事勞動日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開始,應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5 項準用同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內容
全文內容:依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 年 2 月 13 日台 82 勞保 2 字第04239 號函略以,已辦理加保之自願投保單位未於所屬新進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通知翌日起算。又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5 項規定,本條例第 8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人員準用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準用前 4 項規定。據此,本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未於實際從事勞動之日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應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 條第 5 項準用同條第 1 項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