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勞動部委託中華鍋爐協會、中華壓力容器協會、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 生協會等 3 家非營利法人,辦理營建用升降機及營建用提升機之竣工檢 查業務
要旨
公告勞動部委託中華鍋爐協會、中華壓力容器協會、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等 3 家非營利法人,辦理營建用升降機及營建用提升機之竣工檢查業務
要旨
公告勞動部委託中華鍋爐協會、中華壓力容器協會、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等 3 家非營利法人,辦理營建用升降機及營建用提升機之竣工檢查業務
主旨
公告本部自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 日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中華鍋爐協會、中華壓力容器協會、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等3 家非營利法人,辦理營建用升降機及營建用提升機之竣工檢查業務。
依 據:一、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及勞動檢查法第 17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本部委託代行檢查機構名稱、檢查種類、檢查項目及責任轄區詳如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