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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3 條規定,公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職類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及「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之測驗方式 為技術士技能檢定

會議日期 104 年 03 月 16 日

要旨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3 條規定,公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類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及「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之測驗方式為技術士技能檢定

要旨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3 條規定,公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類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及「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之測驗方式為技術士技能檢定

主旨

公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類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及「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之測驗方式為技術士技能檢定,並自中華民國 104 年 6月 1 日生效。

依 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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