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載或傳播之職缺屬國內或海外,亦不論職缺之雇 主是否為本國籍或於我國設立登記與否,如所登載內容涉及歧視求職人, 該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即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之虞
要旨
不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載或傳播之職缺屬國內或海外,亦不論職缺之雇主是否為本國籍或於我國設立登記與否,如所登載內容涉及歧視求職人,該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即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虞
要旨
不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載或傳播之職缺屬國內或海外,亦不論職缺之雇主是否為本國籍或於我國設立登記與否,如所登載內容涉及歧視求職人,該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即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虞
主旨
所詢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3 年 I2 月 23 日府授勞就字第 1030266095 號函。
二、查工作平等,是國際勞動組織所彰顯勞動者基本人權。就業服務法以制定法來規範雇主與受僱者在職場上各類關係,而本法宗旨在於「促進國民就業,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
三、復查本法第 5 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另依本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違反本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是以,不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載或傳播之職缺屬國內或海外,及其雇主是否為本國籍或於我國設立登記與否,所登載內容如涉及違反本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即有違反本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虞;惟仍應視個案違反本法第 5條第 1 項規定之構成要件及事實是否成立,再行論定是否涉有違反本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正本
臺中市政府
副本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