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第 5-1 條規定,公告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依 累計點數受聘僱之人數數額、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
要旨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5-1 條規定,公告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依累計點數受聘僱之人數數額、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
要旨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5-1 條規定,公告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依累計點數受聘僱之人數數額、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
主旨
公告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依累計點數受聘僱之人數數額、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生效。
依 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五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許可數額:二千名。
二、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止,且許可數額核滿後,停止受理申請。但申請聘僱經數額評點制取得聘僱許可僑外生者,不在此限。
三、適用資格:
(一)外國人資格:在臺取得大學學士(含)以上學歷之外國留學生、僑生與其他華裔學生(以下簡稱僑外生)。
(二)雇主資格:符合本標準第四條各工作類別之雇主條件。
四、評點項目、內容及等級、點數及應備文件:如附表。
五、申請方式及流程:
(一)由雇主檢附申請書與相關應備文件,向本部申請聘僱許可。
(二)經本部審核評點結果累計點數滿七十點,即符合資格,許可數額內之符合資格者,由本部核發聘僱許可。
六、聘僱許可核發原則:
(一)本部依據申請案之受理日期依序審核,符合資格之申請案,於許可數額內核發聘僱許可;另於額滿之日申請且符合資格者,亦得核發聘僱許可。
(二)申請案若有文件不齊待補件(正)之情形,需於規定期限內補正,逾期需重新提出申請。若補件(正)期限內許可數額已核滿,則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倘仍有申請聘僱許可之需求,依本標準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規範辦理。
(三)聘僱許可核配之數額,以許可人數為基準。若雇主提前終止聘僱契約,已核發之數額不再釋出提供申請;已取得聘僱許可之僑外生,其新雇主申請案之聘僱許可不列入許可數額。
(四)聘僱許可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年。
七、受理單位及地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郵寄或親送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三十九號十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