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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5 條之 4 及其施行細則第 96 條規定,公告 98 年度已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年金給付者,並經保險人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 ,自 103 年 5 月起調整年金給付金額 5.2%

會議日期 103 年 05 月 16 日

要旨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5 條之 4 及其施行細則第 96 條規定,公告 98年度已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年金給付者,並經保險人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自 103 年 5 月起調整年金給付金額 5.2%

要旨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5 條之 4 及其施行細則第 96 條規定,公告 98年度已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年金給付者,並經保險人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自 103 年 5 月起調整年金給付金額 5.2%

主旨

公告 98 年度已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年金給付者,自中華民國 103 年 5月起調整勞工保險年金給付金額。

依 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5 條之 4 及其施行細則第 96 條。

公告事項:一、經查行政院主計總處於 103 年發布 98 年至 102 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為 5.2%(計算方式為:以 102 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 102.74 ,除以 98 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 97.66,再扣減 1 後所得數值之百分比),已達勞工保險條例第 65 條之4 所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 5%之法定調整標準,爰 98 年度已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5 條之 1 規定請領年金給付,並經保險人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自 103 年 5 月起調整年金給付金額 5.2%;並由保險人自 103 年開始重新起算該等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

二、至 99 年至 102 年度請領勞工保險年金給付金額者,因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尚未達上開法定調整標準,各該等年度請領年金給付者,103 年度均不予調整年金給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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