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工會處以會員停權或除名處分,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給予陳述意見 機會
要旨
關於工會處以會員停權或除名處分,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要旨
關於工會處以會員停權或除名處分,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主旨
有關工會處以會員停權或除名處分,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於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工會法第 12 條第 7 款規定,工會章程應記載會員停權及除名事項。同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
二、工會會員停權及除名處分,對會員身分影響甚鉅,參酌大法官第 396號及第 491 號解釋文,影響身分權之得、喪、變更等事項,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對被處分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並給予被處分人最後陳述之機會。
正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縣(市)級以上總工會、聯合會及本會直屬工會、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副本
本會法規委員會、勞資關係處(一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