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研發替代役役男既已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如因與用人單位所訂之契 約屆滿而離職,符合相關規定者,得依就業保險法申請失業給付
要旨
研發替代役役男既已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如因與用人單位所訂之契約屆滿而離職,符合相關規定者,得依就業保險法申請失業給付
要旨
研發替代役役男既已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如因與用人單位所訂之契約屆滿而離職,符合相關規定者,得依就業保險法申請失業給付
主旨
有關研發替代役役男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相關疑義乙案
說明
一、復貴局 102 年 9 月 9 日職業字第 1020039012 號函。
二、查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失業給付之規定。又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0 年 7 月 28 日勞資 2 字第 1000080306 號函示略以,研發替代役男依法於用人單位服務期間之勞動契約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9 條及施行細則第 6 條所稱之「特定性工作」。據此,案內研發替代役役男既已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如因與用人單位所訂之契約屆滿而離職,符合前開規定者,得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申請失業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