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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55 條第 2 項之補助項目資格條件及應 檢送文件,包含申請資格及條件、補助項目、補助金額、申請文件及審查 重點項目等相關規定

會議日期 102 年 08 月 26 日

要旨

公告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55 條第 2 項之補助項目資格條件及應檢送文件,包含申請資格及條件、補助項目、補助金額、申請文件及審查重點項目等相關規定

要旨

公告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55 條第 2 項之補助項目資格條件及應檢送文件,包含申請資格及條件、補助項目、補助金額、申請文件及審查重點項目等相關規定

主旨

公告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之補助項目資格條件及應檢送文件。

依 據: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申請資格及條件:

(一)已登記立案一年以上之全國性同業公會聯合會、職業工會聯合會、工業總會及商業總會。但本會專案輔導舉辦之國際性特殊職類競賽,不在此限。

(二)競賽職類應與申請單位所屬行業或職業屬性相同,其範圍以申請年度技能檢定或技能競賽已公告辦理之職類為限。

(三)同一申請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已向其他政府單位申請同項目之補助者,不得再依本公告申請補助。

(四)競賽活動應在申請年度十一月二十日前舉辦完畢。

二、補助項目分為舉辦國際賽及全國賽等二項,競賽時間應在四小時以上:

(一)國際賽:應有五個以上之國家參加,選手人數不得少於十人。

(二)全國賽:應有六個以上之縣市(含直轄市)參加,選手人數不得少於二十人。

三、補助金額:

(一)舉辦國際賽每場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每年度以補助五個單位為原則。

(二)舉辦全國賽每場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每年度以補助十個單位為原則。

(三)同意補助之單位超過補助名額者,按比例分配補助金額。

四、申請補助單位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六日前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補助申請書(附件一)。

(二)實施計畫書或活動簡章。

(三)申請補助費用概算表(附件二)。

(四)組織運作動態表、圖記、印模及負責人職章(附件三、附件四)。

(五)切結書(附件五)。

五、審查重點項目如下:

(一)競賽活動是否符合本公告規定。

(二)計畫內容是否完整可行(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活動地點等)。

(三)申請單位之執行能力及過去計畫執行績效。

六、經本會同意補助之單位,應於競賽結束後三十日內,彙整支出之憑證明細表或報告書、原始憑證正本(黏貼憑證用紙頭註明受補助單位,並經受補助單位內部審核程序及依序編號,如附件六、附件七)及相關資料(大會手冊、得獎名單、出席人員簽到冊、活動照片),報送本會請款。

七、未依本會核定執行競賽活動及經費補助,或未依規定核實辦理結報者,除全額追繳補助金額外,未來三年內不予補助。

八、因特殊情形導致無法執行或需變更原核定活動內容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會核准後,始得變更執行。本會得派員實地訪查申請單位舉辦競賽活動之執行情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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