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職災勞工申請輔助器具補助後,嗣於最低使用年限內以不同職災事故再申 請同類別輔助器具,仍應就各該職災事故所申請之輔助器具依補助標準表 規定辦理
要旨
職災勞工申請輔助器具補助後,嗣於最低使用年限內以不同職災事故再申請同類別輔助器具,仍應就各該職災事故所申請之輔助器具依補助標準表規定辦理
要旨
職災勞工申請輔助器具補助後,嗣於最低使用年限內以不同職災事故再申請同類別輔助器具,仍應就各該職災事故所申請之輔助器具依補助標準表規定辦理
主旨
有關函報職災勞工申請輔助器具補助後,嗣於最低使用年限內以不同職災事故再申請同類別輔助器具,有無職業災害勞工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備註3 之適用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 102 年 3 月 26 日保護二字第 10260007271 號函。
二、查職業災害勞工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以下簡稱本標準表)備註 3規定意旨,係為避免職災勞工於最低使用年限內,就同一職災事故重複申請同類別輔具,衍生補助浮濫情形。爰職災勞工前已因職業災害申請器具補助,尚於最低使用年限內,再因不同職災事故申請同類別器具補助,仍應就各該職災事故所申請之輔助器具依補助標準表規定辦理,以保障其權益。
正本
勞工保險局
副本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本會法規委員會、勞工福利處、勞工保險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