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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轉保效力自轉保申報表送交保 險人之當日零時起算,轉出單位保險效力同時停止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2 年 01 月 10 日

要旨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轉保效力自轉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之當日零時起算,轉出單位保險效力同時停止

要旨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轉保效力自轉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之當日零時起算,轉出單位保險效力同時停止

主旨

有關貴會函為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之轉保效力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1 年 12 月 27 日原民衛字第 1010069091 號函。

二、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被保險人在有同一隸屬關係之投保單位調動時,應由轉出單位填具轉保申報表轉出聯,逕送轉入單位,由轉入單位填具該表轉入聯一併送交保險人,「其轉保效力自轉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之當日起算」,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爰上開轉保效力自轉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之當日零時起算,轉出單位保險效力同時停止。

正本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副本

勞工保險局、本會勞工保險處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轉保效力自轉保申報表送交保 險人之當日零時起算,轉出單位保險效力同時停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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