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轉保效力自轉保申報表送交保 險人之當日零時起算,轉出單位保險效力同時停止
要旨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轉保效力自轉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之當日零時起算,轉出單位保險效力同時停止
要旨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轉保效力自轉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之當日零時起算,轉出單位保險效力同時停止
主旨
有關貴會函為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之轉保效力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1 年 12 月 27 日原民衛字第 1010069091 號函。
二、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被保險人在有同一隸屬關係之投保單位調動時,應由轉出單位填具轉保申報表轉出聯,逕送轉入單位,由轉入單位填具該表轉入聯一併送交保險人,「其轉保效力自轉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之當日起算」,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爰上開轉保效力自轉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之當日零時起算,轉出單位保險效力同時停止。
正本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副本
勞工保險局、本會勞工保險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