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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工會法第 6、7 條,文化部與國父紀念館雖有上下層級之隸屬關係, 惟均係獨立之行政機關(構),無適用公司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所稱之企 業範圍,應為不同之事業單位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1 年 10 月 09 日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6、7 條,文化部與國父紀念館雖有上下層級之隸屬關係,惟均係獨立之行政機關(構),無適用公司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所稱之企業範圍,應為不同之事業單位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6、7 條,文化部與國父紀念館雖有上下層級之隸屬關係,惟均係獨立之行政機關(構),無適用公司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所稱之企業範圍,應為不同之事業單位

主旨

有關貴局函詢工會法第 6 條及第 7 條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 年 10 月 1 日北市勞資 1 字第 10130503000 號函。

二、查工會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故依上開規定,如非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工欲組織企業工會,僅能依據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始能組織企業工會,合先敘明。

三、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均非依公司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所規範之企業範圍,則僅有同一廠場及同一事業單位內之勞工得組織及加入企業工會之情況。文化部與國父紀念館雖有上下層級之隸屬關係,惟均係獨立之行政機關(構),並無適用公司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所稱之企業範圍,應為不同之事業單位,故國父紀念館之勞工如自行組織企業工會,當有工會法第 7 條之適用,或結合其他行政機關、公立學校之勞工組織產業工會,或成立職業工會。

正本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副本

本會勞資關係處(一科)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據工會法第 6、7 條,文化部與國父紀念館雖有上下層級之隸屬關係, 惟均係獨立之行政機關(構),無適用公司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所稱之企 業範圍,應為不同之事業單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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