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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工會法第 36 條、施行細則第 32 條,企業工會之理事長因工會提出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後,出席裁決委員會之調查及詢問程序,得請公假 處理,整理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所需資料文件,非辦理會務之範圍

會議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36 條、施行細則第 32 條,企業工會之理事長因工會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後,出席裁決委員會之調查及詢問程序,得請公假處理,整理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所需資料文件,非辦理會務之範圍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36 條、施行細則第 32 條,企業工會之理事長因工會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後,出席裁決委員會之調查及詢問程序,得請公假處理,整理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所需資料文件,非辦理會務之範圍

主旨

貴府函詢有關工會理事長整理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所需資料文件及出席裁決會議是否屬於會務假之範圍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1 年 2 月 29 日府勞資字第 1011501053 號函。

二、企業工會之理事長因工會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後,出席裁決委員會之調查及詢問程序,得依工會法第 36 條規定,請公假處理。至於整理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所需資料文件,尚非屬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所定辦理會務之範圍。

正本

雲林縣政府

副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本會勞資關係處(一科)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 115 年 3 月 6 日勞動關 1 字第 1150140607 號函有關工會理事長整理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所需資料文件之說明,與該函說明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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