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工會法第 28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為強化工會之財務基礎,促 進工會會務發展,可由工會循內部民主程序,經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 會參酌勞動基準法工資定義,議決其涵蓋範圍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28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為強化工會之財務基礎,促進工會會務發展,可由工會循內部民主程序,經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酌勞動基準法工資定義,議決其涵蓋範圍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28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為強化工會之財務基礎,促進工會會務發展,可由工會循內部民主程序,經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酌勞動基準法工資定義,議決其涵蓋範圍
主旨
有關所詢企業工會對於工會法第 28 條入會費及經常會費所稱之「工資」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 101 年 6 月 15 日經加四勞字第 10100067280 號函。
二、查工會法第 28 條規定略以: 「前項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其入會時之一日工資所得。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有關上開規定所稱之「工資」,工會法並無明文定義。查我國勞動相關法令中,有關「工資」之定義,於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款規定: 「工資: 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津貼、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三、工會法對於入會費及經常會費之規定,其立法意旨係為強化工會之財務基礎,促進工會會務發展。考量工會法與勞動基準法之立法目的並非相同,故工會法第 28 條第 2 項所稱之工資,可由工會循內部民主程序,經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酌勞動基準法工資定義,議決其涵蓋範圍。
正本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本會勞資關係處(一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