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保年金制度施行前有保險年資,其於年金施行後退 職退保時,於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情形之一時,除轉 銜為遺屬年金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 差額
要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保年金制度施行前有保險年資,其於年金施行後退職退保時,於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情形之一時,除轉銜為遺屬年金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
要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保年金制度施行前有保險年資,其於年金施行後退職退保時,於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情形之一時,除轉銜為遺屬年金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
主旨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條例 98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前有保險年資,其遺屬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其中所稱「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是否須符合同條例第 58 條第 2項規定之條件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 年 8 月 21 日保給老字第 10160799700 號函。
二、按勞保年金制度施行前,老年給付係一次性給付,為避免影響修法前已累積一定年資之被保險人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期待利益,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97 年 7 月 17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該條項各款情形之一時,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三、有關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之意旨,係被保險人於年金制度施行前有保險年資,其於年金施行後退職退保時,同時具備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及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條件,為鼓勵被保險人選擇年金給付並保障其遺屬生活,爰規定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其符合同條例第 63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之遺屬,除得轉銜為遺屬年金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惟被保險人如不符同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規定得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條件者,其遺屬自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僅得依同條例第 63 條之 1 第 1項規定請領遺屬年金。
正本
勞工保險局
副本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本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勞工保險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