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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6、8、9 條,被保險人於從事已加保之工作 且符合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規定時,其本人或遺屬始得依該規定請領相關津 貼補助

會議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要旨

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6、8、9 條,被保險人於從事已加保之工作且符合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規定時,其本人或遺屬始得依該規定請領相關津貼補助

要旨

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6、8、9 條,被保險人於從事已加保之工作且符合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規定時,其本人或遺屬始得依該規定請領相關津貼補助

主旨

有關勞工從事 2 份以上之工作,僅於其一工作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而於從事未加保之工作發生職業災害,如其本人或遺屬可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享有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保障,不得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8 條、第9 條請領相關津貼補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會就業服務法解釋令彙編 101 年 8 月 1 日勞訴字第 1010165038 號函辦理。

二、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職保法)第 8 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係提供「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於遭遇職業災害時,給予生活保障之補充性規定,又津貼補助之經費來源,係雇主繳納職業災害保險費之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基金收支結餘提撥之專款,準此,被保險人於從事已加保之工作且符合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規定時,其本人或遺屬始得依該規定請領相關津貼補助。

三、職保法第 9 條立法意旨係因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或其遺屬無法獲得勞工保險給付,爰以公務預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考量職保法第 6條、第 9 條之適用對象均為「未加入勞工保險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若准予該等已參加勞工保險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獲得普通事故保險保障之勞工或遺屬,得依第 9 條規定請領津貼補助,則其符合職保法第 6 條規定時,亦得請領「未加保」職災勞工殘廢、死亡補助,將衍生過度保障之不公平情形,爰不宜再給予職保法第 9 條規定之津貼補助。

正本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本會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併復本會 101 年 8 月 1 勞訴字第 1010165038 號函)

副本

本會勞工福利處、勞工保險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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