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職業訓練法相關規定,101 年度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之申 請事業單位如具 99 年度 TTQS 評核結果,效期得至 101.12.31 日止, 維持政策之一致性,
要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相關規定,101 年度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之申請事業單位如具 99 年度 TTQS 評核結果,效期得至 101.12.31 日止,維持政策之一致性,
要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相關規定,101 年度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之申請事業單位如具 99 年度 TTQS 評核結果,效期得至 101.12.31 日止,維持政策之一致性,
主旨
有關函詢 99 年度訓練品質評核系統(簡稱 TTQS) 評核結果效期及等級適用「101 年度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疑義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 101 年 7 月 18 曰北職字第 1010011673 號函辦理。
二、查本會前於 100 年 4 月 22 曰勞職能字第 1000508087 號函修正「訓練品質規範作業要點」在案,有關受評單位應依前開要點「九、TTQS 評核結果證書及獎牌之效期為自通過評核之日起,至次二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限屆滿,失其效力」之規範施行,以符合評核作業。至有關 99 年度 TTQS 評核之效期仍宜爰上開修正之規定計算,較能達到相同品質管理之目的與政策執行之一貫性
三、據此,本計晝之申請事業單位如具 99 年度 TTQS 評核結果,效期得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止,為維持政策之一致性,99 年度 TTQS評核結果之效期及等級自得適用本計晝第十七點之規定。
正本
本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桃園職業訓練中心、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臺南職業訓練中心、南區職業訓練中心
副本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本局職能標準規劃推動辦公室、訓練發展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