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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職業訓練法相關規定,101 年度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之申 請事業單位如具 99 年度 TTQS 評核結果,效期得至 101.12.31 日止, 維持政策之一致性,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101 年 08 月 22 日

要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相關規定,101 年度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之申請事業單位如具 99 年度 TTQS 評核結果,效期得至 101.12.31 日止,維持政策之一致性,

要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相關規定,101 年度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之申請事業單位如具 99 年度 TTQS 評核結果,效期得至 101.12.31 日止,維持政策之一致性,

主旨

有關函詢 99 年度訓練品質評核系統(簡稱 TTQS) 評核結果效期及等級適用「101 年度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疑義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 101 年 7 月 18 曰北職字第 1010011673 號函辦理。

二、查本會前於 100 年 4 月 22 曰勞職能字第 1000508087 號函修正「訓練品質規範作業要點」在案,有關受評單位應依前開要點「九、TTQS 評核結果證書及獎牌之效期為自通過評核之日起,至次二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限屆滿,失其效力」之規範施行,以符合評核作業。至有關 99 年度 TTQS 評核之效期仍宜爰上開修正之規定計算,較能達到相同品質管理之目的與政策執行之一貫性

三、據此,本計晝之申請事業單位如具 99 年度 TTQS 評核結果,效期得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止,為維持政策之一致性,99 年度 TTQS評核結果之效期及等級自得適用本計晝第十七點之規定。

正本

本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桃園職業訓練中心、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臺南職業訓練中心、南區職業訓練中心

副本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本局職能標準規劃推動辦公室、訓練發展組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