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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1、5 條,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 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勞工有所差別待遇,若遭受雇主 不公平對待之申訴機制及裁處應適用本國法律,以達國際人權保障之國家

會議日期 101 年 07 月 24 日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1、5 條,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勞工有所差別待遇,若遭受雇主不公平對待之申訴機制及裁處應適用本國法律,以達國際人權保障之國家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1、5 條,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勞工有所差別待遇,若遭受雇主不公平對待之申訴機制及裁處應適用本國法律,以達國際人權保障之國家

主旨

有關 貴府勞工局函請釋明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之適用對象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勞工局 101 年 7 月 16 日北市勞就字第 10130176300號函。

二、有關函詢就業服務法第 1 條及第 5 條規定有明文;同法所稱「國民」是否應指具中華民國國籍者?若是,前揭函釋(93 年 11 月 11 日以勞職業字第 0930204733 號令)稱 6 類人員未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是否為同法所指「國民」?若非屬國民,是否有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就業歧視規定之適用?以上疑義,說明如下:

(一)查工作「平等」,是國際勞動組織所彰顯勞動者基本人權;不論在已開發國家或開發中國家,各態樣就業歧視之禁止,其重要性已逐漸凌駕一般傳統勞資爭議問題,尤其在全球化步代益加速後,所謂「公益勞動法」(public-interest labor laws)所規範之勞僱關係,也就是由國家公權力直接介入,而以制定法來規範雇主與受僱者在職場上之各類關係,其中尤以就業歧視法制之建構最受重視。

(二)依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勞工有所差別待遇,若遭受雇主不公平對待之申訴機制及裁處應適用本國法律,以達國際人權保障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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