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工會法第 24、25 條,如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不於請求之日起十日 內召集時,原請求人之一人或數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指定召集之,主管機關 自得本權責由請求之理事或監事中指定召集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24、25 條,如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不於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時,原請求人之一人或數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指定召集之,主管機關自得本權責由請求之理事或監事中指定召集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24、25 條,如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不於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時,原請求人之一人或數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指定召集之,主管機關自得本權責由請求之理事或監事中指定召集
主旨
有關工會申請主管機關指定召集召開臨時理事會及臨時監事會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 年 7 月 10 日北市勞資字第 10135700400 號函。
二、查工會法第 24 條及第 25 條已規定工會臨時理事會、監事會之召集要件及主管機關處理權責,如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不於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時,原請求人之一人或數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指定召集之,故依前開規定,主管機關自得本權責由請求之理事或監事中指定召集,至於主管機關如何指定召集人,係屬主管機關得自行裁量範圍。本案仍請衡酌申請人申請召開臨時會議之原意,本諸權責依法妥慎核處。
正本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副本
本會勞資關係處(一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