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工會法第 2、5、6 條,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 生活,工會之任務及其目的觀之,其係爭取及保障勞工權益為目的,依其 任務及民法分類規定,應屬公益法人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2、5、6 條,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工會之任務及其目的觀之,其係爭取及保障勞工權益為目的,依其任務及民法分類規定,應屬公益法人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2、5、6 條,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工會之任務及其目的觀之,其係爭取及保障勞工權益為目的,依其任務及民法分類規定,應屬公益法人
主旨
有關貴部函轉全國教保產業工會所詢工會是否為公益法人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1 年 7 月 3 日臺國(三)字第 1010116317 號函。
二、查工會法第 2 條規定:「工會為法人」、第 6 條第 1 項規定;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 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依上開規定,工會係以人為組織體之社團法人,合先敘明。
三、另查工會法第 1 條規定:「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特制定本法。」、第 5 條規定「工會之任務如下: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二、勞資爭議之處理。三、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四、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十一、其他合於第一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復依內政部 71 年 10 月 14 日台內社字第 115798 號略以:「人民團體除特別法有規定外,非經依法向法院登記,不能認係社團法人」,故依工會法規定組織之工會經主管機關登記後即具法人資格,無需再另行向法院申請登記為法人。
四、基上,並依工會之任務及其目的觀之,其係爭取及保障勞工權益為目的,依其任務及民法分類規定,應屬公益法人。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本會勞資關係處(一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