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工會法第 8、23 條,工會聯合組織雖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與一般 工會透過自然人意思表示請求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不同,但所屬會員工 會仍有可能表達工會要求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之意思表示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8、23 條,工會聯合組織雖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與一般工會透過自然人意思表示請求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不同,但所屬會員工會仍有可能表達工會要求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之意思表示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8、23 條,工會聯合組織雖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與一般工會透過自然人意思表示請求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不同,但所屬會員工會仍有可能表達工會要求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之意思表示
主旨
有關臺中直轄市總工會函詢工會聯合組織召開臨時會議是否適用工會法第23 條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 年 5 月 21 日中市勞資字第 1010019650 號函及臺中直轄市總工會 101 年 6 月 13 日中轄市工組字第 1010107 號函。
二、查工會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工會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其名稱、層級、區域及屬性,應於聯合組織章程中定之。」、第 23 條第 3 項規定:「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故工會聯合組織雖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與一般工會透過自然人意思表示請求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不同,但所屬會員工會仍有可能透過其工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或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之決議,表達工會要求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之意思表示。基此,工會聯合組織經會員五分之一之請求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時,應有工會法第 23 條第3 項規定之適用。
正本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臺中直轄市總工會
副本
本會勞資關係處(一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