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一僱用獎助措施第 21 條,受僱者於請假期間 並未提供勞務,依勞工實際獲致工資數額,發給雇主僱用獎助,不得各目 補助額度
要旨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一僱用獎助措施第 21 條,受僱者於請假期間並未提供勞務,依勞工實際獲致工資數額,發給雇主僱用獎助,不得各目補助額度
要旨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一僱用獎助措施第 21 條,受僱者於請假期間並未提供勞務,依勞工實際獲致工資數額,發給雇主僱用獎助,不得各目補助額度
主旨
有關 貴中心函詢○○國際興業有限公司申請連續僱用黃○如君滿 10 個月以上之「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一僱用獎助措施」(以下簡稱本辦法)審核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中心 101 年 6 月 21 日南業一字第 1010009220 號函。
二、查本辦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略以:雇主申請僱用獎助,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方式給付工資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以下同)1 萬 2,000 元、1 萬元或 8,000 元;依同項第 2款規定略以:勞雇雙方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給付工資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 65 元、55 元或 45 元。
三、復查本辦法第 35 條規定略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現雇主、用人單位或津貼領取者有違反保護勞工法令且情節重大者,應不予核發津貼;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追還已領取之津貼。
四、依據本局 99 年 7 月 26 日職業字第 0990033190 號函釋略以:受僱者依其與雇主合意之勞動契約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期間雇主亦依該契約給付工資,且無違反保護勞工法令之情節重大情形,並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者,則依本辦法第 21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核發僱用獎助。然若受僱者請假致雇主給付之工資低於依本辦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1 款各目規定之僱用獎助核發標準,受僱者於請假期間並未提供勞務,請按勞工實際獲致工資數額,覈實發給雇主僱用獎助,並不得超過本辦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1 款各目補助額度。
五、綜上,勞工請傷假致工資未達本辦法第 21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形應非屬常態, 貴中心仍應適時查明勞工是否確實有穩定受僱用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