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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工會法第 11、32 條,工會係先遷址於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工會章程,則向會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備查,並得由該主管機關向原 主管機關請求該工會資料之移轉

會議日期 101 年 07 月 02 日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11、32 條,工會係先遷址於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修改工會章程,則向會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備查,並得由該主管機關向原主管機關請求該工會資料之移轉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11、32 條,工會係先遷址於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修改工會章程,則向會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備查,並得由該主管機關向原主管機關請求該工會資料之移轉

主旨

貴府所詢有關企業工會變更會址並改向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立案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1 年 5 月 31 日南市勞資字第 1010422853 號函。

二、查工會法第 11 條規定略以:「…前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復查本會於 100年 7 月 26 日以勞資 1 字第 1000126011 號函(諒達)所送「工會法相關處理原則會議」紀錄案由三之決議:「同一廠場及事業單位工會應冠事業單位及廠場全銜…」,故企業工會名稱是否冠會址所在行政區域應由工會自行決定,或由主管機關輔導訂定。

三、復查工會法第 32 條規定略以:「工會章程之修改…,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案內桃園縣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如係先行修改章程變更會址再遷址於臺南市內,向原主管機關(桃園縣政府)申請備查,則由該主管機關(桃園縣政府)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臺南市政府);如工會係先遷址於臺南市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修改工會章程,則向會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申請備查,並得由該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向原主管機關(桃園縣政府)請求該工會資料之移轉;如工會另涉及更名者,亦由會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辦理更名登記。

正本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副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本會勞資關係處(一科)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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