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工會法第 17 條、施行細則第 19 條,工會僅設監事一人時,不得再 設置候補監事,如監事因故出缺時,應立即進行補選,並以補足原任者未 滿之任期為限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17 條、施行細則第 19 條,工會僅設監事一人時,不得再設置候補監事,如監事因故出缺時,應立即進行補選,並以補足原任者未滿之任期為限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17 條、施行細則第 19 條,工會僅設監事一人時,不得再設置候補監事,如監事因故出缺時,應立即進行補選,並以補足原任者未滿之任期為限
主旨
貴府所詢有關工會僅設監事一人時,得否設置候補監事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1 年 5 月 31 日南市勞資字第 1010448902 號函。
二、查工會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工會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理事、監事名額二分之一。」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工會依前項規定遞補理事、監事後,仍不足工會章程所定理事、監事會議召開之法定人數時,應就缺額部分進行補選,以補足原任者未滿之任期為限。」基上,工會僅設監事一人時,不得再設置候補監事,如監事因故出缺時,應立即進行補選,並以補足原任者未滿之任期為限。
正本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副本
本會勞資關條處(一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