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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工會法第 6、9 條,對勞工組織產業工會並未限制其只能組織或加入 一個產業工會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1 年 06 月 18 日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6、9 條,對勞工組織產業工會並未限制其只能組織或加入一個產業工會

要旨

依據工會法第 6、9 條,對勞工組織產業工會並未限制其只能組織或加入一個產業工會

主旨

貴府函詢有關不同產業工會其組織成員可否重複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1 年 5 月31日南市勞資字第 1010448052 號函。

二、查工會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另同法第 9 條規定:「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組織之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基上,對勞工組織產業工會並未限制其只能組織或加入一個產業工會,本案仍請貴府本權責核處。

正本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副本

本會勞資關係處(一科)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據工會法第 6、9 條,對勞工組織產業工會並未限制其只能組織或加入 一個產業工會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